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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
刘先生的合法房屋遭遇“铁路项目”被征收,为了解该征收项目情况,于2020年5月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拆迁方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
1.涉及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意见稿),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铁路征收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3.涉及被拆迁人的土地征收项目的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拆迁方于2020年5月10日签收该邮件,但未作出答复。
刘先生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拆迁方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拆迁方依法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最终法院认定
拆迁方作为制作文件的行政机关,其具备证据的优势地位,在从文件名称中无法准确推断文件所适用的范围指向国有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土地建设用的的情况下,拆迁方应当提交文件文本以佐证其质证意见,但拆迁方至今未提供文件原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应当撤销关于不予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答复,责令拆迁方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撤销其拆迁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答复,责令拆迁方在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刘先生提供“铁路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认拆迁方对刘先生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材料,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发放情况,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听证通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等信息逾期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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